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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人制度是什么
智慧创业之企业管理解析-合伙人制度的魅力在哪?
时代巨变,互联网创业已经逐渐超越传统创业成为创业方向的首选。无论是商业模式还是创业机制上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合伙人制度悄然变成了互联网企业首选的企业管理模式,不仅有阿里巴巴早期延续至今的合伙人制度,而且还有著名投行高盛的合伙人制度,它们是一样的吗?还有合伙人制度到底是什么,它的背后究竟蕴藏着怎样的魅力?
合伙人制度的魅力
合伙人制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拥有公司所有权并且分享公司利润的一种组织形式,合伙人是公司的主人或者股东。它与公司制最大的区别在于合伙人共享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同时对经营亏损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是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还是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作为股东自负盈亏,合伙人制度下大家的命运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
这里要提到的一点就是合伙人制度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择了合伙人制度的企业基本上是破釜沉舟式的放手一搏,早期实行合伙人制度的企业基本是三类,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然而现在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公司选择合伙人制度最大的考虑就是原始创业团队的控制权,这是资本扩张到后期必须面临的抉择。
合伙人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
合伙人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职业合伙人,企业提供成长的平台,资源和股份邀请合伙人加盟,形成合作共赢,利益共享的组织关系;另一种是有限合伙人,这样的合伙人以牺牲参与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只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当然其行使合伙人的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合伙人制度应用到企业管理中有以下五大类型:
1.创始合伙人+业务合伙人。这类的合伙人类型比较简单,适合咨询服务类的轻资产企业,资源优势集中在人才的竞争力上,合伙人在投资的基础上将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贡献值一并入股成为企业的创始合伙人,合伙人加盟后每个人既是公司的原始股东又是业务负责人,让公司的业务发展更具有凝聚力。
合伙人制度应用到企业管理的五大类型
2.合伙人内部创业+独立合伙人。合伙人内部创业是指在公司范围内,鼓励合伙人在独立的业务单元或者业务体系中进行创业的内部合伙人鼓励机制,类似的例子像连锁分公司合伙人这样的,在持有分公司股基础上负责公司业务经营。如果对自己实力有信心的话可以选择独立合伙人,即以个人的身份与公司长期紧密合作,自负盈亏,按比例分成,平等协商。
3.天使投资+合伙人制度+股权众筹。这种另类的合伙人制度创新最大的转折点就是股权众筹的出现,这也是目前非常流行的合伙人制度模式,使用场景比较明显的就是投资机构,比如某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其本身可能是其他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或者创始人,他们还有另一层身份就是独立的天使投资人,企业管理比较自由,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
合伙制几乎都在创业阶段和转型阶段
4.多级合伙人共同发展。多级合伙人制度需要经过合伙人会议共同商讨在自己股权范围内发展多级合伙人,也就是说每个人依照股权架构下获得自己的合伙人等级收益。这种合伙人制度比较适合连锁经营类传统行业,劳动力成本高昂,人员流动频繁,如果仅仅依靠雇佣制来管理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形式上类似招商加盟,提供技术指导,品牌授权合伙人自主经营。
从企业生命周期来看,现有企业推行合伙制的时点几乎都在创业阶段和转型阶段。当然合伙人制度既有优势也有局限性,但是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原有的薪酬制度吸引力在逐渐减弱,人才的话语权在逐步提高。毫不夸张的说,吸引并且留住人才成为决定企业命运的关键因素,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吸引优秀的合伙人加盟是最有效的途径。
那么,到底该如何设计合伙人制度的初步模型呢?最关键的是“三大关系”和“一个原则”。
1.运用长期捆绑机制,重构人才和资本的关系。现有激励机制最大的难题在于股东利益分享机制的年限,要想实现合伙人利益长期捆绑,管理层必须综合考虑股东的让步意愿和未来经营支付能力,员工持股+项目跟投是常用的手段,当然也可发行限制性股票和期权。
合伙人制度的初步模型设计
2.通过组织平台化的生态系统模式,重构人才与组织的关系。通过组织化拆分激发一线员工的活力同时也可注入新的血液,连锁加盟和价值链合伙人模式是很多大企业拉近上下游供应商的常用方法,海尔的做法比较新颖,走企业平台化的道路直接打破传统组织形式,拆分成独立的经营体。
3.管理去中心化,重构人才与管理层的关系。创业初期的合伙人文化比较开明,管理相对轻松,因此集权式管理往往会被扁平化管理所取代,大家平等协作共赢,老板的概念会逐步淡化。
4.制定合伙人选拔及退出机制,确保“谁创造谁分享”的原则。合伙人选拔机制每个公司都不一样,关键要共识好选拔标准,合伙人待遇及选拔流程,合伙人无法为组织贡献的时候就需要有完善的退出机制,谁创造谁分享的原则必须要遵守,这也是公平的体现。
好的合伙人制度,实现团队与公司、个人职业与公司事业的高度统一,重新焕发活力。
二、全面战略合作伙伴的标准是什么
为了促进各自多方面发展,国家往往根据自身利益和在国际体系中的位置与其他国家结成战略伙伴关系。这种关系的内涵大致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两国应该是伙伴,而不是对手;
其二,这种伙伴关系是建立在战略全局上的,而不是局部的,是长期的,而不是权宜之计;
其三,这种战略伙伴关系是建设性的,而不是排他性的。这是一种既非结盟又非敌对的合作关系。
三、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是怎么定的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根据《合伙人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扩展资料
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英文简称为GP。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享有权利
经营控制权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心地位。依照美国有限合伙法第405节的规定,合伙协议可以授予全部或指定的普通合伙人在指定的问题上,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别或全部地与任何类别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地行使投票表决权。
利润分成权
协议通常约定,普通合伙人投入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的资金,但享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当然如前所述,分成基数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额,有时甚至还要扣除基准收益,并且是按基金全部投资项目的组合计算收益。
年度管理费
普通合伙人通常可获得其所管理的合伙基金总额1.5%~3%的管理费,此管理费主要用于普通合伙人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开销,如房租、办公费、通讯费等。
履行义务
出资义务
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连带清偿
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信息披露
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信义义务
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
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
参考资料: